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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71000004359010J/2022-03800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室
內容分類: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8-1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7-08-25 文號: 威政辦發〔2022〕8號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威海市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WHCR-2022-0020005


各區市人民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綜保區管委,南海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威海市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規范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有效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是指依法設立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本行業、專業領域糾紛的活動。

第四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根據當事人需求,提供便捷服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運用專業知識,借助專業力量,促進糾紛在行業、專業領域內化解;

(三)堅持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四)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五)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五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統籌和指導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支持、培育和推進本領域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人民法院負責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人民調解員協會負責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行業指導。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信訪等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聯動,形成糾紛化解合力。

第八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參與化解矛盾糾紛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必要時,可以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分析研判,指導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妥善化解糾紛。

第九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糾紛受理、流轉、調處、反饋網上辦理,為當事人提供便捷精準調解服務。

第十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可以通過信用提示、信用警示等方式,提升調解成功率和調解協議履行率。


第二章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調解特定行業、專業領域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包括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工作室。

第十二條  堅持因需設立原則,根據行業需求、分布特點和運行規律進行分類指導,從化解糾紛的實際需要出發,因地制宜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設立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所在行政區域內本行業、專業的糾紛。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劃名稱”“行業、專業糾紛類型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三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或者由“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3至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一般由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等設立單位推選產生,每屆任期3年。委員任期屆滿,應當及時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籌劃。設立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專業領域實際工作需要,研究擬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方案,并聽取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工作方案內容具體包括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調解范圍、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及擬聘任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名單、經費保障、工作制度等情況。

(二)設立。設立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和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方案,組織實施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工作。設立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推選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專兼職人民調解員,設置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備案。設立單位應當自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之日起30日內,持申請備案函和備案登記表,將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和人民調解員名單、工作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情況,報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經審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立單位提出改正意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立單位出具備案復函。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后,應當在備案的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通過調解管理信息系統及時上傳登記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信息資料。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和人民調解員名單、工作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流程辦理,并自變更、撤銷之日起30日內報相應的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運用專業知識,借助專業力量,調解所在行業、專業領域的糾紛,防止糾紛激化;

(二)開展糾紛排查,及時發現糾紛風險隱患;

(三)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糾紛發生;

(四)向設立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反映行業、專業領域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五)聘任、解聘、管理人民調解員。

第十六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人民調解員的申請,并經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命名,可以人民調解員姓名或者特有名稱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在法院、公安、信訪等單位和特定場所設立派駐調解工作室。

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個人調解工作室的全稱一般由“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個人姓名或者特有名稱”和“調解工作室”三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簡稱由“個人姓名或者特有名稱”和“調解工作室”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

派駐調解工作室名稱的全稱一般由“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駐”“派駐單位或者特定場所名稱”和“調解工作室”四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簡稱由“駐”“派駐單位或者特定場所名稱”和“調解工作室”三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

第十七條  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人民調解工作室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工作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情況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按照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流程辦理,并自變更、撤銷之日起30日內報相應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標牌應當符合《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的規定。

第十九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實行全國統一規格和樣式,應當符合《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以方便群眾和方便調解為目的選擇辦公地點??梢耘c設立單位、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等合用辦公場所;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單獨設置辦公場所。辦公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學習、例會、培訓、考評和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具備條件單獨建立黨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黨建工作制度。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糾紛排查、調解、分析研判、重大疑難復雜糾紛集中討論、專家咨詢、情況通報、銜接聯動等工作制度。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制度建設檔案、組織隊伍檔案和調解案件檔案管理。


第三章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


第二十二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每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派駐調解工作室一般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相關行業、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不斷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注重吸納所在行業、專業領域的專業人員,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心理咨詢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訪、工會、婦聯等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鼓勵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法律顧問聘任為人民調解員。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加強專家庫建設,根據需要聘請法學、心理學、社會工作和所在行業、專業領域專家、學者提供專業咨詢。

第二十三條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

(二)批評和制止擾亂調解秩序的行為;

(三)向有關單位提出調解工作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活動中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人民調解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三)對當事人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侮辱當事人的;

(五)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第二十五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制定人民調解員年度績效評價細則,對人民調解員遵紀守法、工作業績、參加學習培訓等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作為對人民調解員表彰獎勵、免職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免職或者解聘:

(一)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

(二)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或者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具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

(四)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

(五)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勝任調解工作的;

(六)自愿申請辭職的。

推選或者聘任單位未及時予以免職或者解聘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推選或者聘任單位限期予以免職或者解聘。

備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發現人民調解員具有以上情形的,可以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按照《山東省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單位應當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開展政治理論、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調解技能和信息化應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調解能力。

新選聘的人民調解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崗前培訓一般不少于24學時。在崗的人民調解員應當參加知識更新和調解技能強化的年度培訓,一般累計不少于48學時。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一般由備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進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單位可以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自行組織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業、專業領域糾紛特點,科學設置培訓內容,豐富培訓形式,有針對性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單位應當從培訓師資力量、培訓內容設置等方面,指導支持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


第四章  調解程序

第一節  受  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包括本行業、專業領域內,發生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涉及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各種糾紛。

第三十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

(二)人民法院、有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受理(委托調解的除外)或者解決的糾紛;

(三)一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糾紛。

第三十一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通過依申請受理、主動受理和移送委托受理等方式受理糾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申請調解。書面申請的,應當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受理調解: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調解要求;

(三)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調解受理范圍。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糾紛,應當填寫《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第三十三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處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

(一)有仲裁協議的,告知其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屬于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受理范圍的,告知其可向當地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行政裁決;

(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告知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節  調解前準備


第三十四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需要,可以指定1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1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多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的,應當確定1名調解主持人。

第三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系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糾紛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人民調解員具有上述情形,當事人要求回避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調換人民調解員;當事人沒有要求回避的,人民調解員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主動回避。


第三節  調  解


第三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在調解開始前,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原則、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調解達成協議的效力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第三十九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分別向雙方當事人詢問糾紛有關情況,了解雙方的具體要求和理由,根據需要詢問糾紛知情人,向有關方面調查核實。人民調解員應當對調查情況進行記錄,填寫《人民調解調查記錄表》。

第四十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根據糾紛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特點,以平和的心態把事實說清,以平實的語言把法律說明,以平等的人格把道理說透,以平易的方式把感情說近,引導當事人說明情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消除隔閡的基礎上,適時提出公道、合理和可行的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四十一條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可以根據需要咨詢專家,專家咨詢意見可以作為調解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二條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需要進行相關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鑒定。

第四十三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人民調解員應當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等事項予以保密。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公開進行調解,也不得公開調解協議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調解:

(一)當事人拒絕繼續接受調解的;

(二)經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三)糾紛情況發生變化,不宜繼續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調解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填寫《人民調解記錄表》,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調解。需要專家咨詢或者鑒定的,專家咨詢或者鑒定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人民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調解期限。超過調解期限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四節  調解協議


第四十六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有給付內容且非即時履行的,一般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形式,由人民調解員填寫《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第四十七條  《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責任;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和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八條  《人民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人民調解員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度嗣裾{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1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1份。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遵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全面、及時履行調解協議。

第五十條  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履行不當的,應當做好當事人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經當事人提出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調解協議內容確有不當的,應當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經再次調解變更原調解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調解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三)對經督促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或者撤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經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五十二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填寫《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第五十三條  調解工作所需的各種文書格式,按照《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應當制作調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具備條件的,可制作電子卷宗。調解卷宗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卷宗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人民調解申請書》;

(四)《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五)《人民調解調查記錄表》;

(六)證據材料;

(七)《人民調解記錄表》;

(八)《人民調解協議書》或者《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九)《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十)司法確認有關材料;

(十一)卷宗情況說明;

(十二)卷宗封底。

調解卷宗保管期限分為短期、長期和永久3種。短期保管期限一般為5年,長期保管期限一般為10年。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根據糾紛類型、協議內容和當事人實際情況等綜合確定調解卷宗保管期限。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五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單位應當依法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和必要工作經費。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工作室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社會組織設立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給予適當經費補助和補貼。

第五十六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標準按照財政部、司法部有關規定執行。調解工作經費包括調解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包括專職人民調解員生活補助和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案件補貼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當綜合考慮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規范化程度等確定。使用財政資金保障的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五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威海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通過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提高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水平。

第五十八條  鼓勵社會各界通過社會捐贈、公益贊助等方式,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提供經費支持。


第六章  工作指導


第五十九條  將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平安建設、法治建設考核體系,壓實各級各有關部門工作責任,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第六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履行指導職責,統籌推進本區域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制度建設和保障能力建設,規范調解工作,提升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給予表揚,并提請同級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轄區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名冊,采取多種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報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六十一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職責。設立單位應當履行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指導和監督職責。

第六十二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向設立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備案的司法行政機關報告下列情況:

(一)每季度報送《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

(二)每年報送《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統計表》;

(三)每年報送年度工作情況。

第六十三條  對于人民調解員違反調解工作紀律的行為,當事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可以向人民調解員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投訴一般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由設立單位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經調查屬實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對于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違反調解工作紀律的行為,當事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可以向設立單位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投訴一般由設立單位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由備案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經調查屬實的,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設立單位應當制定年度績效評價細則,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遵紀守法、工作業績、日常管理等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2個等次,作為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表彰獎勵和懲戒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改正的,設立單位應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重組。

第六十六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未按照規定進行換屆的,設立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換屆。

第六十七條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立單位應當予以撤銷:

(一)無正當理由長期沒有開展工作、調解糾紛的;

(二)連續2次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

(三)被設立單位責令改正2次,仍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條  人民調解工作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予以撤銷:

(一)以人民調解員姓名或者特有名稱設立的個人調解工作室,人民調解員被免職或者解聘的;

(二)無正當理由長期沒有開展工作、調解糾紛的;

(三)違反調解工作紀律,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情形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未按照規定予以撤銷的,設立單位應當責令人民調解委員會限期予以撤銷。

第六十九條  設立單位未及時履行本辦法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設立單位限期履行相應職責。

備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發現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或者設立單位具有以上情形的,可以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十條  人民調解員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指導從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司法局組織實施。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5日。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范,并報相應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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