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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71000004359010J/2022-02692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室
內容分類: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5-2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7-05-24 文號: 威政發〔2022〕7號

威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威海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辦法的通知

WHCR-2022-0010001

各區市人民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綜保區管委,南海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威海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信用威?!苯ㄔO,構建信用聯合獎懲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統稱“市信用主管部門”)負責對信息主體信用行為認定及獎懲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南海新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區域信用聯合獎懲工作。

第四條  威海市社會信用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中心”)負責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市信用平臺”)和“信用威?!本W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為實施聯合獎懲提供保障。

第五條  市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群團組織(以下統稱“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權限和實際情況,建立本領域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制定守信、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和信用獎懲實施細則,組織實施信用聯合獎懲。


第二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六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息主體,可以在法定權限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簡化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分配、評優評先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五)在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七條  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

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并實行清單管理。

我市可依據地方性法規,參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制定程序,制定適用于我市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能部門應當將嚴重失信主體納入失信名單,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一)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建設、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行為的;

(二)在招標投標、合同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公共資源交易、社會中介服務等方面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行為的;

(三)有逃稅騙稅、非法集資、傳銷、無證照經營、惡意欠薪、散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的;

(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生效的裁決或行政機關生效的行政決定等行為的;

(五)有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的;

(六)經職能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九條  相關職能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分配、評優評先中,給予相應限制;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條  確保過懲相當。按照合法、關聯、最小化原則,依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根據失信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防止小過重懲。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


第三章  聯合獎懲程序


第十一條  職能部門應當根據管理實際,確定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公布方式和范圍。

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應當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程序推送至市信用平臺。

第十二條  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

(二)列入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事由,依據有權機關決定列入的,應當載明有關法律文書的名稱和編號;

(三)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移出日期;

(四)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由認定部門依托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必要時也可由認定部門單獨制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原則上應當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認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市信用中心應當依托市信用平臺,在10個工作日內對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進行比對、歸類、整合,并推送到各職能部門。

信息主體被列入守信主體名單后發生失信行為的,應當移出守信主體名單。

第十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收到市信用平臺推送的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信息后,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在本系統內對聯合獎懲對象采取相應獎懲措施。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在開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動過程中,查詢和使用信息主體信用信息,降低交易風險。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七條  職能部門將信息主體列入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前,應當書面告知信息主體并聽取意見,信息主體提出不同意見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守信主體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信息移出日期由提供信息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信息提供單位”)確定,披露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失信信息主體尚未全面履行法定義務前,暫不設定移出日期。

失信信息主體全面履行法定義務后,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報送其履行信息,并設定移出日期。

市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信息提供單位的決定,及時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相關信息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  對列入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存在異議的,可按照《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市信用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公共信用信息機構或者信息提供單位、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收到異議申請后,屬于本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條  市信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查、考評職能部門執行信用聯合獎懲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

各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向市信用主管部門報送信用聯合獎懲實施情況和案例報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本領域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的;

(二)未及時推送守信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

(三)未對信息主體實施聯合獎懲的;

(四)記錄信息不實或提供錯誤聯合獎懲信息產生不良影響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4日?!锻J腥嗣裾P于印發威海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辦法的通知》(威政發〔2017〕18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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